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摘錄)(公通字〔2019〕7號)
添加時間:2020-06-11 點擊量:4116
為進一步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引導信訪人員合法維權,切實把信訪維權納入法治化軌道,增強全民依法、逐級、有序信訪的理念,依法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8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制定本指導意見。
?。ㄒ?擾亂公共秩序。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下列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1、在各級黨委、人大、政協、行政、監察、審判、檢察、軍事機關,廠礦、商場等企業單位,學校、醫院、報社、電視臺、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工會、婦聯等社會團體單位,機場、車站、碼頭等重要交通場站,或者在上述場所周邊的其他公共場所,聚眾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等行為,或者實施跳樓、服毒等自殺、自傷行為以及揚言實施自殺、自傷行為,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活動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定罪處罰;
2、在各級黨委、人大、政協、行政、監察、審判、檢察、軍事機關,聚眾實施強行沖闖、圍堵大門通道,圍攻、辱罵工作人員,強占辦公場所,投擲石塊雜物等沖擊國家機關行為,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定罪處罰;
3、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及周邊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定罪處罰;
4、個人多次擾亂國家機關的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以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定罪處罰;
(二)組織、資助非法聚集。多次組織、資助他人到各級黨委、人大、政協、行政、監察、審判、檢察、軍事機關,廠礦、商場等企業單位,學校、醫院、報社、電視臺、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工會、婦聯等社會團體單位,機場、車站、碼頭等重要交通場站,或者到上述場所周邊的其他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四款的規定,以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定罪處罰。
(三)尋釁滋事。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為制造影響或者發泄不滿,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1、在各級黨委、人大、政協、行政、監察、審判、檢察、軍事機關,廠礦、商場等企業單位,學校、醫院、報社、電視臺、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工會、婦聯等社會團體單位,機場、車站、碼頭等重要交通場站,或者在上述場所周邊的其他公共場所,實施自殺、自傷、打橫幅、撒傳單、攔車輛、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等行為,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或者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3、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序嚴重混亂的。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犯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ㄋ?阻礙執行職務。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法從重處罰。
?。ㄎ?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六)信息網絡有關行為。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于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定罪處罰;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七)共同違法犯罪。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煽動教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法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違法犯罪情節予以處罰。
(八)在特定場所實施犯罪行為。對在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住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賓下榻處等非信訪場所實施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在認定“造成嚴重損失”“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情節惡劣”等入罪情節時,要將上述場所作為重要考慮因素;構成相關犯罪的,從重處罰。
(九)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罰。實施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罰;在本條第八項所列場所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從重處罰,依法可以行政拘留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辦理此類案件,應當堅持寬嚴相濟,懲治與教育相結合,依法打擊極少數,教育幫助絕大多數。對煽動、教唆、組織、策劃指揮實施和積極參與非法聚集,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實施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實施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打砸公私財物等暴力犯罪行為,利用信息網絡制造、傳播、主動向境外提供相關虛假信息、企圖以外壓內,多次到本指導意見第一條第八項所列場所表達訴求,以及專門利用國家重大活動和全國“兩會”“七一”“十一”等重要時間節點進京在非信訪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向地方政府施壓的人員,要作為打擊重點。
對有正當信訪事由且初次實施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被引誘、脅迫參與,經勸阻、訓誡或者制止,立即停止實施的,可以依法不予處罰。
對一般參與、情節較輕,行為人認識到違法犯罪行為危害性,確有悔過表現,明確表示依法信訪,或者具有自首、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對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對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而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應當及時通報居住地公安機關,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送醫治療,必要時依法強制醫療。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既要加強內部協作,也要加強相互之間以及與相關部門的溝通配合,通過多種方式引導群眾依法維權。
(一)明確職責。對越級走訪,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但拒不按照規定推選集體訪代表,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請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在信訪接待場所多次纏訪,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等情形,由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對堵門、堵路、攔車、長時間滯留、采取過激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警告、訓誠或者制止,依法采取處置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明確案件管轄。此類案件,由違法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由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違法犯罪地在北京市,且在本指導意見第一條第八項所列場所的,由北京市公安機關管轄;違法犯罪地在北京市其他地區,由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移送、指定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三)做好證據移交。對需要將案件移送居住地公安機關的,違法犯罪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執法視音頻資料,扣押、收繳的物證書證,違法犯罪嫌疑人供述,查獲嫌疑人的登記記錄和依法開具的訓誡書等合法有效證據。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能夠全面不間斷展示違法犯罪實施情況,現場扣押、收繳相關傳單、標語、橫幅等物品時應當標明物品來源,登記記錄中應當對查獲嫌疑人的時間、地點等內容進行詳實、準確記載。不移交證明現場違法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的,居住地公安機關可以不接受移送的案件,同時報告上一級公安機關。
在辦理此類案件過程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力度;引導群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對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同步開展法制宣傳、告知信訪權利義務結合案情充分釋法說理,講明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對自己、家庭、他人、社會的危害性,促使其認識到錯誤和危害。同時,對非法聚集、暴力襲警等性質惡劣,企圖通過違法犯罪行為實現不合理訴求的組織者、策劃者要適時依法揭批、公開曝光。要通過依法打擊和法制宣傳,明確規矩、劃清底線,徹底打消一些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心理,引導群眾依法理性維護合法權益,自覺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矛盾糾紛,在全社會樹立“維權不能違法”“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的法治觀念,增強全民依法信訪的理念,營造“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
附件2:
根據公安部新修訂的《關于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的規定,上訪過程中下列32種行為屬于違法犯罪行為,應依法進行治安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一、越級上訪
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推選代表,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二、未按法定途徑投訴
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在信訪接待場所多次纏訪,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三、信訪場所滯留和滋事
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四、擺放違禁物品
在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或者停放尸體,不聽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違法停放尸體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過激方式表達訴求
五、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采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六、聚眾擾亂信訪工作秩序
聚眾擾亂信訪工作秩序,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七、駕駛機動車任意沖闖
為制造社會影響、發泄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沖闖,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八、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九、攜帶管制物品危及公共安全
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應當及時制止,收繳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危險物質;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非法攜帶危險物質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以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嚴重傳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撓等方式傷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侮辱誹謗他人
采取口頭、書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誹謗他人,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以侮辱、誹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侮辱、誹謗情節嚴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應當嚴格執行《公安部關于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的規定,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外,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同時告知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威脅他人人身安全
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以威脅人身安全、發送信息干擾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十四、侵犯他人隱私
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以侵犯隱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誣告陷害他人
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誣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的,以誣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故意裸露身體
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以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十七、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故意損毀財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敲詐勒索
以制造社會影響、采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騙取公私財物
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詐騙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擾亂單位秩序
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聚集多人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擾亂國家機關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一、擾亂公共場合秩序
在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圍、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前述行為,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者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所內、在大型活動場所內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動場所內投擲雜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二、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門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斷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規定的,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聚眾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三、擾亂涉外場所公共秩序
在外國使領館區、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的,應當立即制止,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八條規定,迅速帶離現場,并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四、非法集會游行示威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以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活動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或者在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情形的,根據《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聽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強行驅散、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從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的,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責任】。集會游行示威過程中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十五、以自傷等方式擾亂單位秩序
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筑物、鐵塔、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制造社會影響的,應當積極組織解救;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規定購票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規定購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無理取鬧,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以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二十七、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制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以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八、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以阻礙執行職務、阻礙特種車輛通行、沖闖警戒帶、警戒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九、任意損毀占用他人財物
任意損毀、占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或者他人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以尋釁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煽動群眾暴力抗法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一、通過網絡散播虛假消息
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復制、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動,編造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自傷、自殘、自殺等,符合《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或者其他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在收集、固定證據后,要依法及時刪除網上有害信息。
三十二、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對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本指導意見所列以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置。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附件3:
非法上訪 毀人毀己毀家庭
家庭影響
非法上訪,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觸碰法律紅線,還可能影響子女親屬。不僅把自己的一輩子毀了,也可能把孩子的一輩子毀了!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斗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等直系親屬不能參軍入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边@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個人影響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
1.公務員
2.法官
3.人民法院書記員
4.人民陪審員
5.檢察官
6.人民監督員
7.警察
8.律師
9.基層法律服務人員
10.公證員
11.司法鑒定人員
12.外交人員
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
14.行政執法人員
15.教師
16.幼兒園工作人員
17.執業醫師
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
19.會計
20.注冊會計師
21.期貨從業人員
22.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
23.企業破產管理人
24.保險精算師
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26.保險營銷員
27.拍賣師
28.典當行業從業人員
29.直銷工作人員
30.專利代理人
31.證券從業人員
32.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人員
33.導游
34.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35.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
36.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
37.注冊建造師
38.注冊安全工程師
39.注冊測繪師
40.公安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
41.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
42.鎖具修理經營者
43.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
44.保安
45.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
46.土地估價師
47.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
48.拒絕護照簽發
上一篇:
一圖讀懂|網絡安全法
下一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