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條例》法制宣傳資料 (三)
添加時間:2020-05-11 點擊量:4269
一、新《信訪條例》對信訪和信訪人的概念是如何界定的?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二、如何提出信訪事項?
信訪人進行信訪活動應按照依法、就地、逐級解決問題的原則,到當地主管該事務的國家機關提出信訪事項。根據《信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三、如何提出涉法信訪事項?
根據《信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
四、信訪人應向哪一級行政部門提出信訪事項?
根據《信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五、信訪人用什么方式提出信訪事項?
根據《信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六、《信訪條例》對信訪人上訪地點和集體上訪代表人數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信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七、對信訪人的上訪理由、證據有何要求?
根據《信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件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八、什么叫違法信訪行為?
根據《信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的,根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陰、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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